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將他項權利記載於原房地產權屬證書,由抵押人接管。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記載。抵押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後,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