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或者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當貸款將遭受或已經遭受損失時,可根據合同采取措施防止貸款遭受損失。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貸款人對不能在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的貸款加收利息;不能償還或不能執行本息的,應督促償還或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