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十四條離婚男女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復婚登記。再婚登記適用本條例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