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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中規定的“關聯方”是誰?

“關聯方”是指《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公司、企業及其經濟組織。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聯方,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者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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