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設定合同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