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取得房產證。
2.該房產在扣除之前的抵押貸款金額後還有剩余價值。如果之前辦理的按揭貸款金額遠小於房產價值。
3.二次抵押只能以殘值作為抵押物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四條。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參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