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記載他項權利,抵押人應當接受。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民法典》第407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開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壹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419條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