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被告不配合簽字過戶,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向房產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產局可以強制原告辦理沒有被告簽字的房產過戶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產權證書過戶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