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委托拍賣,那應該是執行程序,後面不可能做出判決,除非中間有其他問題。
主任申請執行沒有問題。在產權沒有定下來之前,房子是沒有辦法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此期間,實際上董事是買方向銀行借款的擔保人。壹旦買方不能還款,董事承擔擔保責任向銀行在還款後向買方追償,然後強制執行購房合同的標的,於是就有了拍賣。拍賣的不是房屋的產權,而是購房合同的標的。
但無論如何,後面的判決是出不來了,執行程序只能是裁定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