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拍賣的不動產壹般可以貸款,但不支持分期付款。壹般司法拍賣要求拍賣成交後,拍賣余款在壹定期間內壹次性繳入法院指定賬戶。買受人逾期未支付拍賣余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