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您好,要先把銀行的抵押貸款還清,剩余的房產價值才能給到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十九條 第二款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從該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在處理申請人以壹拍流拍價以物抵債的申請時要分三步:第壹,保障清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以物抵債的權利。若申請以物抵債的債權人之前存在受償順位在其先的債權人,應當先詢問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是否願意接受以流拍價格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