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因如下:1。借款人只顧個人利益,不遵守合同,信譽低下。合同到期後,有償還能力但未能償還;2.借款人經營虧損,無力償還,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3.保證人缺乏法律知識,有還款能力,拒絕承擔保證人義務;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借款人難以履行本合同;5.貸款人審查制度不嚴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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