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四條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將他項權利記載於原《房地產權證書》,由抵押人接管。並向抵押人發放房產證。
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記載。抵押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後,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