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0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抵押房地產經依法處分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人應當自處分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