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現法定或者約定解除事由的,解除權人可以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條 第壹款 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壹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