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是明知是走私而向對方提供偽造、買賣的海關單證或者貸款,屬於走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處罰條例》第十條規定,與走私人串通,向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海關單證的,應當與走私人串通,向走私人提供提取走私貨物、物品的證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走私罪追究刑事責任。
另壹種情況是,偽造、買賣海關文件或向不特定的人提供貸款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海關單證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