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扶養壹個或多個被扶養人的扶養費,按照下列標準統壹扣除:
(壹)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征收;
(2)如果納稅人是非獨生子女,他和他的兄弟姐妹每月分攤2000元的扣除額,每個人分攤的金額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它可以平均分配或由贍養人同意,也可以由贍養人指定。如果分配是約定或指定的,則必須簽署書面分配協議,並且指定的分配優先於約定的分配。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改變具體的分攤方法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