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公積金中心以歸集的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委托受委托銀行向繳存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在東莞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
當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不足部分還可以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稱為組合貸款。
使用過商業貸款的職工,可以申請將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稱為商貸轉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