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最長不得超過壹年。以多張個人定期存單質押的,貸款期限以最接近到期日的時間為準。預約轉讓的存單,根據自動轉讓期限的長短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壹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證書的,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贖回日或者交付日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贖回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贖回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