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典當行自開業至首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期間,向商業銀行借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
典當行首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後向商業銀行借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報送商務主管部門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向市(地、州、盟)外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向商業銀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