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低於設定抵押時的約定價值的,按照抵押財產的實現價值清償。未清償的剩余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五條同壹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擔保責任。同壹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的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的壹個或者全部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