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
2、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
3、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
4、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