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規定,貸款到期後(含展期後)未歸還,且貸款用於償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確定不良貸款。
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應歸為正常貸款: (壹)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夠按時支付利息;(2)重新辦理貸款手續;(3)貸款擔保有效;(4)是循環貸款。
這種方法在開始的時候,對緩解不良貸款的形成,降低不良貸款的比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2007年7月3日,銀監會在《關於制定、修改、廢止和不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公告》中宣布,不再適用該辦法。
此後,銀監會再未就“借新還舊”問題出臺任何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