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