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義務兵院校畢業生學費補償暫行辦法》;第二條自2009年起,國家對應征入伍的大學畢業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予以補償。
在學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費補償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助學貸款本金及未全部償還前產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