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查人員在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提供的電話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