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3.征信系統記錄的信息包括正面信息和部分負面信息。主要包括與銀行發生借貸關系後,未按合同要求的時間償還本息,違約和還貸情況將如實反映在信用記錄中,對個人信用產生負面影響。
4.按照規定,只要在五年內保持良好的信用行為,五年後這些不良信息就會消失。例如,壹筆貸款應在5月1日償還,但直到6月10日才償還,因此該記錄將在6月10日起5年後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