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五條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內容並減少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