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財產采取保全、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因情況緊急,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采取保護措施,並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