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不能無條件向銀行借款,因為它不是用來付款的,而是保證履約或付款的銀行保函。
3.SBLC(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而不是以清償商品交易價款為目的開立的信用證。
開證行保證,當申請人不履行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出匯票,並附上申請人不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開證行就可以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於《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第500號)的部分條款,現在是UCP600的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