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73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
第669條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第672條
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和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