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四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壹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壹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壹天。
期間的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 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