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為壹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準備與應提準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準備與應提準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貸款損失準備是當存在客觀證據表明貸款發生減值,按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尚未個別識別的可能性損失和針對某壹國家、地區、行業或某壹類貸款風險所計提的準備。銀行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