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以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將他項權利記載於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抵押人應當接受。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記載。抵押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後,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