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貸款人安全收回貸款。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這既是貸款人的主要權利之壹,同時也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壹。
這便於貸款人及時掌握借款人的償還貸款的能力,以便及時作出反應。特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時,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通過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及時了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及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