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因當事人壹方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因此,購房者可以以房貸政策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履行付款義務出現障礙為由,主張解除認購合同,要求賣方返還定金,即不能歸咎於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