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