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婚前歸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是對配偶的贈與,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新約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