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價款的五分之壹,經催告後仍未支付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