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首次取得駕駛證的日期為2010年5月X日,那麽駕駛證的記分周期為:20165438年5月X日0時至5月X日24時。
3.在壹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記錄的分數低於12的,記分系統將從下壹個記分周期自動重置上壹個記分周期(繳納罰款後)記錄的分數;
4.已取得12分的,需到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或違法行為發生地車管所參加學習並通過科目壹考試(壹個記分周期內連續兩次取得12分的附加駕駛科目三後考)後,方可清分。否則妳的駕照就不能正常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