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應收票據,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2.產生利息時,會計分錄如下:
貸:財務費用(利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股權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和欠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