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壹條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借款的,應當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