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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糾紛我爺爺1986年左右在信用社借了4000多元的貸款,他還了,但是沒有去銀行拿票據。

看妳爺爺1986年借了多久的錢。我想問壹下,如果妳爺爺到期後沒有還款,為什麽信用社不催他還?如果有任何敦促,它是否在此期間到達借款人?有證據證明嗎?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我國壹般民事訴訟的壹般訴訟時效是兩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侵害之日起,人民法院對權利的保護不超過二十年”。根據這壹規定,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最長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借款至今已經20多年了,肯定已經超過了最長的訴訟時效,所以沒有起訴的依據。別管他們。最好咨詢當地的律師,會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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