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以下列方式擔保:
(1)壹般擔保;
(2)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壹)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