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是應納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文章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照比例稅率或計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和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確定。
應納稅額不足1的,免征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稅款尾數不足5分,超過5分的按1角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