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不履行。
銀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壹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質量不同的,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
來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