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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和重新簽訂借款合同與保證人的區別

1.債權人變更。債權變更即債權讓與,是指主合同當事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其義務仍由自己承擔的情形。因為債權人的變更只是改變了債務人的履行對象,並沒有增加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的風險也沒有增加。

2.債務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又稱債務承擔,是指主合同當事人將其債務轉移給第三人,但其債權仍由其享有的情形。因為債務人的變更可能導致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擔債務,這無疑會加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3.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變更。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變更,也稱壹般債權債務轉讓,是指主合同當事人將其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因為大部分合同都是雙方享有壹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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