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十二條,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展期是否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展期的,保證人、抵押人和出質人還應出具同意展期的書面證明。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長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獲批準的,貸款自到期日次日起劃入逾期貸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