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被告證人不作證則被告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關鍵看證人證言證據能否作為關鍵證據,如若不能證人不出庭對案件沒有任何影響。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7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壹)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