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與放貸銀行是基於房屋貸款合同而建立的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雖然壹些房屋貸款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銀行破產後,貸款人的房貸還要不要還的條款,但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房貸銀行作為債權人,就算銀行破產了,它仍然有權利要求債務人繼續償還壹切債務。
所以即使放貸銀行破產了,貸款人仍然需要還月供,壹分都不能少。